为加强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诚信与自律管理,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单位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障私募基金行业正常秩序,促进私募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会员自律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觉遵守协会《章程》,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第二条 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治理及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流程,不违反或规避登记备案要求,不从事非法集资及 诈骗活动等触碰监管底线红线行为。
第三条 规范募集,不公开宣传或变相公开推介,不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承诺保本保收益,不误导欺诈投资者。
第四条 专业管理,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不损害基金财产合法权益,尽职履行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在遵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风险管理要求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收益。
第五条 强化自律,认真遵守自律公约,自觉接受行业监督和行业自律管理,自觉维护私募基金行业形象。
第六条 服务实体,坚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原则,积极支持各阶段不同企业的各类投融资需求,全面助力粤港澳大 湾区及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等国家政策的推进和落实。
第七条 本公约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公约自本团体2020年8月18日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