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为ShenZhen Private Equity Funds Association,缩写为SZPFA。
第二条 本团体是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设立,主要由深圳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机构、 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恪守“服务、协调、自律、先行”的基本职责,提供行业服务,服务会员各项合法合理需求,维护行业整体合法权益;发挥协调、纽带和桥梁作用, 增进会员交流互动和加强与各有关部门沟通,不断提升行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服务企业投融资和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等方面的能力;强化会员自律管理, 促进行业规范运作,维护行业经营秩序,持续提升行业信誉;坚持开拓创新,在协会服务协调、自律管理等方面先行探索有效模式和积累有益经验,积极推动行业在服务国家政策, 尤其是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中发挥先行、引领作用,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根据国家和深圳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组织制定会员行为准则,协助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和组织会员落实有关法律、 法规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积极为会员的业务开拓创造条件,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三)为会员提供服务,收集、整理、发布行业和市场有关信息,组织会员就行业交流、规范发展等主题,开展工作研讨、行业宣传、 学术交流以及国际合作,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四)搭建会员与各有关部门或单位之间的有效沟通桥梁,及时反映会员诉求、行业发展有关情况, 及时传递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政策与相关要求;
(五)组织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开展必要的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引导行业诚信建设;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人之间、会员与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加强投资者教育,营造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优良环境;
(七)根据本团体的章程或有关规范,表彰、奖励为行业规范发展和本团体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会员、从业人员及其他人员;
(八)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本团体章程的, 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九)基于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等目的,开展私募基金风险监测预警、分类分层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自律检查核查等工作;
(十)根据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以及业务主管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本团体的工作原则:
(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社会、其他单位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以本团体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四)不为会员增信背书,入会不构成对私募机构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也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特别会员。
符合本团体规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个人,加入本团体,成为普通会员。
为私募基金提供金融科技、法律、会计、审计、托管等服务机构,境内外其他特定机构投资者等,可以申请加入本团体,成为特别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或管理私募基金相关业务;
(三)自愿加入本团体,服从本团体的自律性管理;
(四)本团体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等,并承诺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按本团体要求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以及本团体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本团体秘书处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符合入会条件的,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和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三)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商请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六)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七)对本团体给予的自律处分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八)参加或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九)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自律规则、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承担本团体委派的任务,并提供本团体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个人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可免缴会费);
(六)服从本团体的自律管理,积极配合本团体的有关工作,接受本团体协调与调解;
(七)法律、法规、规章、本团体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团体将以书面通知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该会员资格被取消。第十六条 机构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其在本团体履行职责。机构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团体书面报告。
个人会员由其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会员资格将按程序变更:
(一)机构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机构会员机构依法被撤销,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三)个人会员不再具备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变更或终止情形。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本团体其他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可对会员、会员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采取以下自律处分措施:
(一)自律谈话;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六)劝退;
(七)除名;
(八)其他自律惩戒措施。
对严重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以劝其退出本团体。经劝说仍不退会的, 可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本团体对会员的纪律处分情况以及会员自动退会情况应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本团体每半年在官网和登记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络平台公布截至当时最新的本团体会员名单。 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如对会员认定出现争议,则以最近公布的会员名单为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团体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本团体的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当本团体会员超过一百人时,本团体可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经会员大会授权,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议事方式与会员大会一致。
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推荐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名额分配综合考虑会员类别、机构类别、规模、行业代表性等因素, 在广泛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制定大会代表的具体产生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经理事会、监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 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 事 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通过会员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本团体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决定专职、兼职副秘书长以及本团体内设部门及外派各机构等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七)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审议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本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九)决定对会员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责任人的自律处分;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审议秘书处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十三)审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会员理事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为理事代表参与理事会工作,授权代表应事先征得本团体秘书处同意。 会员理事更换代表,应向本团体秘书处书面报告,经本团体秘书处同意后,继任代表可以接任理事代表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拥护本团体章程及支持本团体工作;
(四)在诚信、合规等方面无不适宜担任理事的情况;
(五)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理事或秘书处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时,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并代行职权。
第三十一条 会员理事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缺席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提请取消会员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成员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他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理事会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五)、(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的职权。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监 事 会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团体工作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本团体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在会前对会员、理事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参加大会的会员代表、理事代表名单;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是否合法,以及议事与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本团体章程及全体会员利益;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等相关的各类会议,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六)监督本团体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七)审查本团体财务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八)规范本团体工作纪律,监督本团体工作人员履职行为;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等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监督意见;
(十)当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理事代表、监事代表等重要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必要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报告;
(十一)全面监督本团体各项工作和行使其他应由监事会履行的职权。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由会员监事和非会员监事组成。非会员监事不超过监事总数的五分之一。会员监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会员监事和非会员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监事调整监事代表须向本团体书面报告,经本团体同意后,继任代表可以接任监事代表工作。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和监事代表若干名。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监事会选举产生。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代表、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代表。
第四十条 监事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良好的声誉;
(二)在私募基金行业具有丰富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三)身体健康,热爱和支持本团体工作;
(四)在诚信、合规等方面无不适宜担任职务的情况;
(五)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一条 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指定副监事长或一名监事代表代为行使职权。监事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监事代表出席并代行职权。
会员监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缺席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提请取消监事资格。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经监事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代表提议,可以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监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节 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会员、特别会员代表和相应专业领域的行业专家组成。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由秘书处提交审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
第四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为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团体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指导,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指定专职部门负责对接和服务。
第五节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名,名誉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专职、兼职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会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声誉度;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在诚信、合规等方面无不适宜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况;
(七)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大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八条 会长或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
(四)审批本团体日常有关重要事项或签批日常各类重要文件;
(五)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代其履行职权。
第五十条 本团体日常管理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专职、兼职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负责本团体的日常工作。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兼职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从理事、监事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中推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兼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负责专项工作。
第五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本团体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组织协调各内设部门及外派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各内设部门或外派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六)决定秘书处、内设机构及外派部门专职员工的聘任;
(七)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八)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汇报秘书处工作情况;
(九)处理本团体其他日常事务;
(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使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会员分以下四个层次缴纳会费:
(一)从会员理事、会员监事单位中选出的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副监事长单位;
(二)会员理事单位、会员监事单位;
(三)普通会员单位(管理基金规模较大)、特别会员;
(四)普通会员单位(管理基金规模较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等各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团体完成设立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与本团体性质相同的非营利组织,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18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